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航空發動機及其衍生產品的研發、制造、試驗、銷售、維修、服務;模具、刀具、夾具、量具的設計、制造、銷售、維修;熱表處理、計量檢測、無損檢測、理化檢測;網絡、計算機、軟件集成、通信、能源動力類產品的研發、制造及銷售;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本企業自營、代理產品和技術以及所需設備、軟件、零部件、原輔材料等進出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