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薯類種植;農作物種子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農業科學研究和試驗發展;肥料銷售;生物有機肥料研發;農藥批發;日用百貨銷售;五金產品批發;電線、電纜經營;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建筑裝飾材料銷售;塑料制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