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一般經營項目: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計算機軟硬件、網絡科技、網絡技術、通訊工程、網絡工程、電子計算機與電子技術信息、汽車技術、傳統產業中的高科技運用;計算機系統設計;計算機系統集成;網絡系統工程及設備設計與安裝;技防及安防系統設計、施工、維護;銷售:計算機產品、網絡產品、普通通訊設備、教學設備、自動化辦公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