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瀕危藥用植物白芨等種苗繁育、種植、銷售;白芨等中藥材種植、收購、加工及銷售;蔬菜、水果種植和銷售;農產品、預包裝食品、煙、酒、茶、中藥飲片、保健食品、化妝品、機械設備、五金產品及電子產品加工、制造及銷售;卷煙、雪茄煙零售;種植技術推廣、交流及咨詢服務;會議會務及展覽服務;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糧食加工;食品生產;勞務服務;食品進出口;貨物進出口;代理進出口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