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集成電路設計、電子產品、LED電板、手機及手機周邊產品、電腦及電腦周邊產品的技術開發、半導體、健身器材、按摩設備、體育用品、運動戶外用品、一類醫療器械、二類醫療器械、二類消毒器械、空氣凈化器、機器人、人工智能產品、電動工具、電動產品、非醫用日用防護口罩、勞保口罩、勞防用品生產、銷售,貨物及技術進出口貿易。(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