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一般項目:貴金屬冶煉(除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常用有色金屬冶煉;貴金屬冶煉;有色金屬合金制造;有色金屬壓延加工;黑色金屬鑄造;國內貿易代理;有色金屬鑄造;有色金屬合金銷售;選礦;選礦(除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建筑材料銷售;貨物進出口;進出口代理;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貿易經紀;五金產品零售;光伏設備及元器件銷售;金屬工具銷售(除許可業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