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許可項目:藥品生產;食品生產;化妝品生產;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保健食品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人體干細胞技術開發和應用;健康咨詢服務(不含診療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