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許可項目:飼料生產;獸藥經營;動物飼養;飼料添加劑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一般項目:畜牧漁業飼料銷售;飼料添加劑銷售;飼料原料銷售;糧食收購;畜禽委托飼養管理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除許可業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