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粉煤灰加氣混凝土砌塊、蒸壓粉煤灰磚、粉煤灰、爐渣、混凝土拌合料、石灰及其他建筑裝飾材料的研發、生產、批發銷售;清潔服務;市政道路清掃、清潔服務;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分類、運輸及處理;市政道路維護;物業管理;公共設施管理;加氣混凝土板材生產及銷售;粉煤灰加氣混凝土砌塊、蒸壓粉煤灰磚、加氣混凝土板材產品的運輸及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