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IT硬件產品、辦公設備及用品銷售;通信產品銷售及通信工程施工;信息網絡安全產品銷售;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與服務;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維護;智能化綜合布線;五金交化及電纜電力設施產品銷售;計算機軟件、硬件開發及維護;辦公設備維護;體育用品、設施、器材銷售及維護;校園教育系統開發及維護;教材、兒童玩具銷售。電子智能化工程,機電工程,勞務分包工程,消防工程(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禁止和規定在登記前須取得批準的除外)(以下空白)(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