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許可項目:測繪服務;建設工程勘察;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礦產資源勘查;建設工程設計(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一般項目:土地調查評估服務;規劃設計管理;土地整治服務;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工程管理服務;基礎地質勘查;地質勘查技術服務;非居住房地產租賃;地質勘查專用設備銷售;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儀表銷售;導航、測繪、氣象及海洋專用儀器制造;地理遙感信息服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環保咨詢服務;生態恢復及生態保護服務;生態資源監測;土壤環境污染防治服務;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服務;工程技術服務(規劃管理、勘察、設計、監理除外);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軟件開發;停車場服務(除許可業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