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在推進生態環境執法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為解決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管理的范圍過寬、程序不規范、信用修復機制不完善等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等五部門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貴州省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自2016年1月實施以來,在推進生態環境執法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省以環境信用為基礎的市新型環境監管制度初步形成。2016年以來,省生態環境廳累計發布五批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571家企業、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因環境違法被納入黑名單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為解決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管理的范圍過寬、程序不規范、信用修復機制不完善等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等五部門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修訂后,辦法具有收下幾個顯著特點:
一是建立黑名單制度的目的更為準確。辦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加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制定本辦法。
二是規范公布黑名單信息內容。包括單位或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違法及失信事實、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理由及依據、其他有必要公布的信息。
三是規范納入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管理的范圍。將原辦法規定九大類調整為三類,嚴格控制納入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管理的范圍。明確列入排污單位黑名單的八種情形、在列入環境服務機構黑名單情形中增加“環境服務機構違反相關技術規范,不落實質量控制要求,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技術報告嚴重失實的。”情形。
四是規范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認定管理程序。加強對環境保護黑名單管理企業的保護。增加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單位或者自然人公示程序。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負責“黑名單”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成“黑名單”初步名單后,向社會公示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及相關自然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核實。
五是明確信用修復機制。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公布六個月后,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排污單位積極實施整改,有效完成環境違法問題整改任務,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向將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縮短其納入黑名單管理實施聯合懲戒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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