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杭州建寧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為獲得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推廣傭金,當事人與某縣人民醫院藥劑科工作人員王某約定:由王某負責將藥品某注射液和某膠囊運作進該院并持續采購,當事人則按照醫院藥品采購價的一定比例支付給王某回扣。從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過王某運作,該醫院共計采購藥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膠囊6760盒,共計采購金額371.78萬元。當事人通過員工共計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萬元,當事人實際獲得違法所得150.55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150.55萬元,罰款30萬元。
案例2.合肥倍思恩醫療技術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當事人與某縣人民醫院耳鼻喉科簽訂協議,以給付科研費用的方式,使得其經營的矯正用耳模型進入縣人民醫院推廣銷售,銷售時間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間當事人在縣醫院共銷售178個矯正用耳模型,當事人工作人員白某某分2次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縣醫院耳鼻喉科科研費用3.5萬元。縣人民醫院耳鼻喉科醫生收受當事人贊助費用的行為,已移送醫院紀檢部門進一步核查處置。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沒收違法所得29.09萬元,罰款30萬元。
案例3:廈門睿鑫順貿易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廈門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為該團游客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安排游客前往當事人處選購商品,游客不具有對購物商店的選擇權。當事人按照游客消費金額的80%給付旅行社回扣。當事人承認該回扣未如實入賬,回扣比例也未向消費者明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5361元,罰款30萬元。
案例4: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當事人與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4S店)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機動車輛保險合作協議。合作期間,當事人在4S店內銷售保險時按照出單保險費的一定比例向吉利4S店支付服務費用賄賂吉利4S店,使吉利4S店利用車輛銷售時的政策優惠影響消費者,若消費者不購買當事人的保險,則享受不到吉利4S店給予的車輛購買優惠,強制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的保險,從而讓當事人謀取到更多保險交易機會。至案發,吉利4S店為當事人推薦銷售34筆車輛保險業務,當事人向吉利4S店支付約3.15萬元服務費。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3.36萬元,獲取違法所得金額為9.45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9.45萬元,罰款10萬元。
案例5:上海永祥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等五星級酒店食品供應商商業賄賂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起,當事人與某五星級酒店行政總廚畢某某達成合意:利用其行政總廚的職務之便,選取當事人作為指定供應商,并在食品采購中為當事人增加交易機會,提升銷量;當事人則按照銷售額7%—8%的比例給予畢某某回扣。查辦該案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其他多家公司也存在向該酒店行政總廚行賄的事實,已分別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等8家酒店食品供應商作出罰沒共計600萬余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