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廣州虎牙向杭州中院起訴,請求判令杭州虎牙立即停止侵害第26750316號、第21179718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微信“虎牙嘗品”公眾號、“虎牙商城”店鋪、“虎牙商城”小程序店鋪中使用與“虎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全國性知名媒體連續十日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公證費、律師費共1011.12萬元。
2022年10月,杭州虎牙向浙江省最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廣州虎牙全部訴訟請求。杭州虎牙認為,被訴行為不構成“替他人推銷”。杭州虎牙還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杭州虎牙的在先使用抗辯不成立有誤。理由是早在2010年,杭州虎牙便申請注冊并開始使用“虎牙”標識,并于2013年、2014年開設了公眾號及商城,均早于涉案權利商申請日和廣州虎牙成立時間。一審法院認為公證書顯示的微信“虎牙商城”開設時間2014年不足以證明該商城實際經營時間有誤。
廣州虎牙辯稱,被訴行為構成“替他人推銷”。首先,杭州虎牙借助“虎牙嘗品”公眾號、“虎牙商城”為其推銷的各類商品進行歸類并推廣銷售,相關商品標識及信息仍來源于商品品牌,被訴侵權標識是為銷售商品所提供的服務標識,從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看均屬于“替他人推銷”;其次,“虎牙嘗品”商標撤銷的行政案例,不具有參考價值。
根據杭州虎牙上訴請求及廣州虎牙答辯意見,浙江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標識所指向的服務與涉案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構成類似服務并無不當;杭州虎牙的在先使用抗辯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杭州虎牙賠償10萬元,并無不當。因此,浙江省高院駁回了杭州虎牙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