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5日,國家應急管理部發布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將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了解,《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而成,共有六個章節。其目的是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明確禁止了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而對于居民電動車如何停放的問題,規定中提出: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除此之外,規定中還列舉了七種行為,違反者除了會被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之外,還會被處以最高10000元的罰款。其中,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以下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列出的違規行為:
1)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2)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3)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4)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5)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6)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